关于做好工伤保险经办工作业务流程的通知


日期:

2018-11-30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经办工作业务流程的通知 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被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经办工作业务流程的通知
 
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被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各种情形下工伤职工。
 
二、资金渠道
 
  凡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仍由企业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
 
三、待遇申报
 
  单位承办人自《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下达12(含)个月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职工医疗待遇的申办。应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待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联网后,将不再提供纸质版)、身份证(A4正反面的复印件),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医疗费用申报材料:门诊手册、门诊发票(如有X、CT、MRT需提供报告单)、住院发票、诊断证明书、出院证、住院总费用明细、住院病历(如有内固定手术需提供内固定的购货发票复印件、说明书、条形码)
 
 2、辅配费用申报材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结论书、身份证复印件、发票、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明细。
 
 3、伤残补助金申报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邮寄或联网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后,单位不再提供书面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发票。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报材料:《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死亡遗属调查表》、遗属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遗属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享受遗属待遇的要提供《出生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5、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报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复印件、身份证(A4正反面的复印件)、《劳动合同》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职工自愿离职申请》、《太原市参加社会保险增减人员花名表》、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领取凭证(包括银行流水、领取现金现场照片、银行回执单)
 
 6、交通事故申报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盖章)的原件和复印件、《第三方责任赔偿书》、经行政等部门核准的其他相关赔偿结论。
 
四、其他事项
 
 1、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以按照:“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合同关系”在不同的工作单位分别参加工伤保险。
 
 2、参保职工被认定为工伤职工后,按照相关规定只能在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且在原参保单位享受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才可以办理解除手续。
 
 3、关停、破产及改制企业必须由其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测算发放待遇补差金额,办理“定期待遇”(含: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一次性10年清算后,方可办理合并并户、改制、重组手续。
 
  本通知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根本利益,完善工伤保险经办流程的重要举措,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按规定办理,单位负责支付相关费用。未尽事宜按原办法执行。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18年10月25号